山东瞪羚企业的认定标准
1.定量指标。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或转型(指产品或模式的转型)时间不早于2006年,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近两年营收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0%。
(2)企业成立或转型时间不早于2008年,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4亿元(含),近两年营收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5%;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即10年内突破10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3)企业成立或转型时间不早于2010年,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近两年营收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0%。
(4)企业成立或转型时间不早于2013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即5年内突破5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2.创新性指标。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软件著作权4件以上或主导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1项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近两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达到5%;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近两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达到2.5%以上。
3.信用指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指导的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专业模型对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分,信用评分的分值不低于75分(不需要企业自行提供,由第三方机构统一出具,下同)。
4.新业态、新模式指标。基于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移动支付等TMT产业的企业;基于大数据、电子商务、物联网、云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基于互联网思维,围绕目标客户、产品和服务、盈利渠道等方面实现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近两年营收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4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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