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进口清关
一、进口粮食料具体流程:
1、进口粮食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海关总署注册登记。
2、查看拟进口的粮食及其输出国家/地区是否在我国允许进口粮食和植物源性饲料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之内,名录清单详见上文。
3、如果进口粮食在允许进口名录之内,应核实拟进口口岸是否获得进口粮食指定监管场地资质,核实拟加工、存放场地是否为指定场地。
4、进口粮食货主应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5、进口粮食及植物源性饲料之前,应办理检疫审批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现场查验前,进境粮食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海关书面申报进境粮食随航熏蒸处理情况,并提前实施通风散气。
7、海关根据相关规定对进口粮食实施现场检疫,包括货证核查、现场查验、抽取样品及其他现场查验活动。
8、进口粮食经检验检疫后,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单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相关检验检疫证书,做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二、进口粮食申报时需提供如下单证:
(1)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2)产地证书;(3)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贸易凭证;
(4)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单证。
(5)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6)进境转基因粮食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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