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欧盟境内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的安全性,以及确保从欧盟境外进口的加贴CE标志的产品
满足欧盟对消费者、财产、和环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欧盟法律对欧盟境外的制造商提出以下要求:
1、委任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
欧盟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委任一个设立于(established in)欧盟+EFTA共30个成员国境内的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专门代表欧盟境外的制造商与欧洲30国的政府和机构打交道。
2、授权代表必须印在包装上:
从欧盟境外进口的加贴CE标志的产品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等上面,必须清楚地印上制造商的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的名称、地址。
3、“技术文件”必须保存于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处:
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处必须保存*x新的、所有加贴CE标志的产品的“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根据欧盟法律,
确保能随时及时地提供给欧盟境内CE监督机关检核。在*后一批产品投入市场之后,其技术文件应在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处保留至少5年。
4、建立“事故防范监督系统”:
欧盟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建立一套有效的“事故防范监督系统”,通过其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 对产品的事故报告、通告、召回等等提供协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