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JJF1139-2005《计量器具校验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和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文规定,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通常的做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计量器具的校验周期(有效期)一律按计量校验规程规定的校验周期执行,校验人员不得随意调整;客户要求缩短时间间隔的,因为考虑到执行的周期是规程中允许的最长校验周期,而客户可能使用频次高,所以可以同意其缩短时间间隔的要求。客户要求延长校验周期的,按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文规定的要求对其说明计量校验规程的严肃性,不得延长;
2)计量器具校准的校准间隔建议周期,可能有三种情况:一 是如果是参照计量校验规程开展的校准,则校准间隔建议周期按计量校验规程中规定的校验周期执行;二是按JJF校准规范进行的校准,则按校准规范中规定的复校时间间隔执行;三 是如果是按照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条件开展的校准,则由校验员根据JJF1139-2005《计量器具校验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先确定初始校准时间间隔,然后根据以后校准结果情况调整其时间间隔(如按“增量反应调整法”调整)。四客户要求延长复校时间间隔的,则要核查几年来该计量器具校准结果的情况,特别是一次校准合格情况(即没有任何调整情况下的合格情况),然后才能按照JJF1139-2005《计量器具校验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复校时间间隔,否则就无法同意调整时间间隔。 五经客户要求并同意,在计量校准报告中不注明其复校时间间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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