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发布 2004年第71号公告,公布《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要求2005年3月1日之后生产的房间空调器应加施变频空调。2010年4月12日,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又发布 2010年第3号公告,对原《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进行修订。新实施规则(CEL 23)于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此外,2008年10月17日,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发布 2008年第64号公告,公布《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EL 10)和《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EL 11),要求2009年3月1日起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加贴能效标识。2008年12月31日前出厂的产品,可延迟至2010年3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
1. 房间空调器
产品范围包括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能效标识,制冷量在14000 W及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空气调节器,不包括移动式、转速可控型、多联式空调机组。
房间空调器的能效标识如图1所示。标识上显示生产者名称、产品规格型号、能效等级、能效比、制冷量(W)、输入功率、以及依据的能效标准编号(GB 12021.3-2010)等信息。
图1 中国房间空调器能效标识
能效等级的评定依据GB 12021.3-2010的规定。标识应粘贴在分体式空调器室内机正面明显部位,立式空调器室内机正面面板的右上部位。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产品规格型号进行备案,提交检测报告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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