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市政工程的管理
市政工程、道路开挖施工前有条件的路段必须设置施工围栏,不具备条件的必须设置醒目标识。施工中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必须采取防尘措施;施工中产生的弃渣弃土,必须当天清运。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恢复,不得造成路面损毁。严禁带尘车入城,禁止车容不整洁的各类车辆在城区内行驶。
(4)加强行道树、草坪、护栏的管理
对行道树、草坪、护栏由园林部门实施淋洗,每年4月至9月每月冲洗2次,当年10月至次年3月每月冲洗1次,提高公共场所绿化率。
(三)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按照市政府2004年第100号令规定,以棚户区改造工程现场、道路建设施工场地环境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场地环境监管力度,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按照清洁作业标准,严格落实防尘措施,围栏装卸建筑物料,规范建筑垃圾存放,控制扬尘污染。
(四)区市容环卫局:负责道路清扫的扬尘治理工作。
规范道路清扫工作。加大机械化作业力度,清扫同时应冲洗道路,主要街道及人行道每天清扫、冲洗两次以上;清扫过程中不得产生扬尘,淘汰所有农用清扫拖拉机,禁止焚烧垃圾。加强公共场所清洁和抑尘力度。生活小区、小街小巷加强清扫保洁。
(五)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控制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严查道路运输抛洒。协调市交警部门对城区内所有物料、渣土的运输车辆登记备案,确保其按规定路线、时段通行,对于不采取密闭措施运载粉尘物品或容易脱落、扬洒物品的车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区交通运输局和区公路局:负责公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对在公路用地、路肩内倾倒废土、垃圾的,对散落物污染路面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公路施工现场进行整治,确保物料存放场所密闭,避免起尘。
(七)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采石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对全区的采石场进行排查,清理取缔非法采石场;对城区周边、交通要道两侧的采石场进行重点整治,对于扬尘污染严重的进行停产治理;对于开采完毕的山体,督导责任单位植树种草进行山体修复。
(八)区农业局:牵头组织好秸秆禁烧工作,疏堵结合,控制住秸秆焚烧和烧荒现象。
(九)区财政局:加大对扬尘污染防治所需资金的扶持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计划,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建立举报和定期通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各乡镇、街道和区建设、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对投诉和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要及时核实通报,相关责任部门要迅速组织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
(三)严格检查考核。区环保局要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区住建局要将城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区市容环卫局要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技术规范;区交通运输局要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路管理考核。区环保局、区监察局和区政府调研督查室要联合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扬尘污染问题严重、大气质量得不到改善的,依法严肃处理,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