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失衡及在我国的突出表现
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的产生及从自愿走向法定化的发展是以股份制的推行为基础的。在股份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分离,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受托管理财产的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这样,基于受托责任就在上市公司形成了一种审计关系。在“股东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下和上述审计关系中,股东掌握着对经营者的监督控制权,从而自然也掌握着对审计人的委托权,审计人员因为有了“尚方宝剑”,能够保持较高的独立性,对经营者虚计经营成果、粉饰财务状况、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有能力进行深入审查和揭示。因而,可以说这是一种均衡的、正常合理的审计关系。
但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日益复杂化、股权分散性和流动性的增强,以及股东“搭便车”现象的产生,“股东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向“董事中心主义”的治理结构转变。由于信息不对称,经理人员掌握着更多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信息,“董事中心主义”结果又演变为“经理中心主义”,即经理阶层日渐把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董事会的控制权反而被削弱,其履行职能越来越形式化,难以为广大股东的利益尽职尽责。在“经理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下,经理人员内部人控制所存在的追求个人不当效用的缺陷,到20世纪60年代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这从当时英美国家注册会计师审计诉讼案件频繁爆发、职业界陷入诉讼浪潮的境地可窥一斑。对案件诉讼原因的分析表明,股东控告审计人员违约、过失或欺诈,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公司经营者基于不良意愿对审计人员施加压力,审计人员屈从压力对会计报表发表了不适当的审计意见,或者因公司经营者舞弊造成公司资产和投资者利益受损,注册会计师源于“深口袋责任原则”而被诉。
公司治理结构和由此产生的审计关系失衡在我国表现得比较突出。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大股东“一言堂”),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交易”的契约中明显处于被动地位。从经济上看,在现行审计关系格局和现行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管与制裁机制下,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于与上市公司共谋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因为,共谋受到查处和责令赔偿损失的概率很小,得到的收益是确定的;而坚持独立客观的立场带来的未来收益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会计师事务所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审计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直接降低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价值,给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运作,乃至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的发展都造成了或将造成严重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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