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登记审批材料目录:
1、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合营者(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投资者)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营各方(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6、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7、采用的主要制作设备、技术及其来源证明;
8、广告管理制度;
9、经营场所证明。
设立外商独资广告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呈报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后,中方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向上海市外资委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1、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并需成立且运营2年以上,外商广告企业的投资方需成立且运营3年以上;
2、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3、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
4、能够在广告策划、创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国职员;
登记审批程序和期限:
1、中方合营者(外商投资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提交申请。
2、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4、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出具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决定。并告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初审意见,并指导企业提交材料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外商投资者)向省商务厅申报,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及国家局和核准决定进行审查,自15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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