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技术知识类的产权也日益重要,越来越多企业因技术合同发生纠纷我们应该如何处理?下面就让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王跃龙为我们讲解如何处理技术合同纠纷。
王跃龙律师,执业25年资深律师,硕士生导师。精通各类民商事案件,多次办理数额巨大合同纠纷案件,曾代理民事案件出庭*高人民法院。王跃龙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二十五年间,承办了大 量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公司、证券、房地产、银行、涉外投资、股权转让、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各业务领域,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
主要论著:《中国民法教程》,《票据法》
代理案件(部分)
1、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保证合同纠纷案(*高人民法院)
2、上海乔丰有限公司银行借款、票据纠纷案(浙江高院)
3、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车辆保险纠纷案(西安中院)
4、欧倍德(中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案(上海*一中院)
一、技术合同纠纷的时效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二、法院如何处理技术合同纠纷
(一)订立合同缺少法定手续或书面形式要件问题。合同法规定,订立技术进出口合同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订立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要按照专利法规定,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订立技术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审判实践发现,少数当事人订立合同后未办理上述法定手续或者经口头约定权利、义务而未订立书面合同即履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法院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时,如果合同的标的技术是受让方所需要的先进技术,就要注意促使当事人补办法定手续或补签书面合同,通过依法解决纠纷,使受让方继续实施该先进技术。这样处理,即可以使受让方因准备实施合同技术所购买的专用设备等投资得到利用,又可以使先进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制造出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满足社会需要。
(二)严格依法确认技术合同的效力。 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首先审查合同的效力。在审查技术合同的效力时,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三章和第329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认定、 充分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合法约定,合同中约定的个别不合理限制性条款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三)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存在能够纠正的缺陷问题。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一般都是高新技术。在我国,这类高新技术一般是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实验室研究成功的,没有经过小试、中试、批量试生产,不是成熟的工业化技术。在受让方实施这类技术于工业化生产过程中,一般会遇到一些技术细节方面的问题或缺陷,使实施发生问题。有的受让方发现问题即起诉转让方违约,没有给转让方解决这些问题或缺陷的时间。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案件时,注意审查转让方是否能够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问题或缺陷。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王跃龙对如何处理技术合同纠纷的讲解就到此结束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王跃龙法律服务咨询热线:400-920-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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