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优惠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的品牌培育工程、区域品牌推进机构从事的区域品牌创建项目,以及专业机构承担的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项目等三大类品牌培育项目.
一、品牌培育工程
1.1 资助范围:主要资助我市获得各类政府职能部门品牌评价称号(含我市知名品牌)的企业、区域品牌成员企业开展的品牌规划、诊断、广告宣传等活动。
1.2 资助标准:对企业当年度开展的品牌规划、诊断、广告宣传等活动费用给予*高15%补贴。对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人民币以下,实缴税收总额(含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达到300万元,年纳税增长率达到20%的企业,*高资助金额为6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5-10亿元人民币,实缴税收总额(含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达到500万元,年纳税增长率达到15%的企业,*高资助金额为8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10亿元人民币以上,实缴税收总额(含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达到700万元,年纳税增长率达到10%的企业,*高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原则上每家企业获得资助次数*多不超过3次。
二、 区域品牌创建项目
2.1 资助范围:经认定的区域品牌推进机构开展的区域品牌规划、商标设计、注册、广告宣传、集体形象参展等活动,以及其他机构投资的深圳品牌集中专卖场建设项目。
2.2 资助标准:对区域品牌规划、商标设计、注册、广告宣传、集体形象参展等活动给予资助;
对在国内外注册区域品牌,申请地理标志认证的申请费用给予资助。
对品牌推进机构以区域品牌整体形象参加的国内外大型专业展会给予资助。
对以深圳品牌形象在大中城市的专卖场建设项目,规模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深圳品牌企业入驻数达20家以上,并占入驻企业80%以上,对其首年租金、宣传广告费给予*高20%的资助。其中,列入我市创建区域品牌试点的行业每个专卖场一次性*高资助金额200万元,在国内具有相当品牌知名度的其他优势行业每个专卖场一次性*高资助金额100万元。
列入我市创建区域品牌试点行业当年度区域品牌创建所有项目资助总额*高为500万元;在国内具有相当品牌知名度的其他优势行业当年度区域品牌创建所有项目资助总额*高为200万元。
三、 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项目。主要资助品牌专业机构受相关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全市品牌培育整体宣传资料采编和印刷等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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