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可燃或易燃物料(甲醇、原料油、生物柴油、甘油等)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2)装置区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以及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3)酯化釜等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片等防爆泄压设施,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4)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5)进、出装置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
6)原料油、生物柴油、甘油及沥青储罐罐顶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7)罐区防火堤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不同方位上,防火堤内部隔堤亦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8)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1.0m,且不宜高于2.2m,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在防火堤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9)储罐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10)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11)生产车间、可燃液体罐区、装卸泵区等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和防爆结构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12)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的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气体检测报警仪。
13)检测报警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检测范围、报警值的设置及探测器的选型均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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