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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财产是由公司成员即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所有财产权益当然为全体股东享有,然而公司作为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和市场主体,客观上要求它享有全权支配公司财产的相应权利,尽管这些权利仍然来源于全体股东,也是为了股东的最终利益而行使,但全体股东毕竞是一个集合体,不便于也没有可能同时担负起公司对内对外的经营管理活动。那么解决问题的方式是股东将出资交与公司,作为出资者享有股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任公司的管理机构,监督机构,由奄事会和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股东则只须对公司的运营活动予以监督,而不去直接干预公司的日常事务,真正做到公司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样公司在对外关系上作为法人享有公司财产的法人所有权和自主经营管理公司全部资产的各项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在对内关系上公司的财产仍属股东所有,股东按股分红,行使表决权,选任董事、监事,并于公司解散时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在股东股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的这种相互协调中公司得以顺利地存续下去.
基于上述理论基础,我国公司法在对公司股东的基本权益上规定为三项,亦即股东的股权表现为三个方面: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资产受益权是指股东将其投人公司的资本交由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益,股东依法享受和获取利益.当然这种收益是公司的税后利润扣除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益金后所余下的利润.有限贵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受权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持有的股份比例享受权益.
重大决策权主要是指: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对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等。股东的重大决策权是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来行使的.
选择管理者主要是指选举和罢免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等。股东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也是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来行使的。股东按其出资比例或所占份额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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