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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兰州朴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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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兰州朴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经营模式:服务型
企业类型:私营企业
品牌名称:兰州朴石
主营产品: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国际商标注册 ISO9001 ISO14001 ISO18001 高新技术企业 双软认定 企业三级资质 网站建设 VI设计 甘肃省著名商标 中国*商标 QS认证

所在地区:甘肃省 兰州市 城关区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35号(双城门)广星大厦(云峰手抓楼上)东区16楼D座

甲企业于2010年3月8日就某发明创造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1年1月获得专利权,乙企业于2010年3月1日自行研制了相同的发明创造,并做好了制造的准备,后于2010年11月公开投入使用。乙企业使用该发明创造的行为不视为侵犯甲的专利权。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当然,在先用权中先用权人的制造、使用行为是没有达到向社会公开程度的,如果公开了,那么就会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了。被控侵权人可以直接用专利权因缺乏新颖性而无效来做不侵权抗辩。

拥有先用权的时间点是在专利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 前,不包括申请日当天。在该案中,如果乙企业是在甲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当天做好制造、使用准备的,那么乙企业不享有先用权。这也是专利制度中,设立先用权的目的,即弥补先申请原则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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