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是否和实收资本一样,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规定,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财务软件核算以及实收资本增加如何贴花
我公司从去年开始采用财务软件核算,从会计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到会计报表均采用软件管理,不再手工记账,但定期将这些核算资料输出并装订成册。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贴花,是在开账时贴花还是将账本打印出来后统一贴花?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总账,我公司对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本年度收到实收资本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年度则按件贴花五元,请问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北京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另外,《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28号)第三条规定:“银行使用计算机记账,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账务组织和账簿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算资料),需要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具有账簿的作用。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账页,装订账册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对采用计算机财务软件进行核算的单位,应在账簿打印成册后,统一计征印花税并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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