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资源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责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 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力委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 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货物价值。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 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 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范围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 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 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 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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