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往往包裹在“合法”的外衣下,以正常合法的程序进入到法院,造假者们通过精心设计各种骗局,以混淆视听迷惑法官,从而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且往往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支持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但无法化解纠纷,反而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总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既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中新增加了对虚假诉讼的规定,但实践中审判人员很难明确识别、认定虚假诉讼,而民诉法中“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在刑法中也并没有相对应的条款,没有具体的罪名,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立法的不完善致使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违法成本非常低,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所追求的不法利益,与当事人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付出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对当事人作出不法行为产生了不当的激励。因此,必须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打击,以维持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 
 
如何识别虚假诉讼是遏制虚假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之前,法院对调解率的片面强调,容易给当事人虚假诉讼提供便利;法官对调解的偏好也使调解中对事实的查明大打折扣。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系恶意串通,不存在激烈的诉辩对抗,而且有时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可能就是双方共同伪造的,这就给法官鉴别虚假诉讼增加了难度。对于这一问题,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也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应当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并总结出了具体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当然,正确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还要求审判人员基于自身的审判经验和对生活的认知,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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