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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讯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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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CB认证证书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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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用两种程序来获得该证书:
*一种程序为产品已经获得CB测试证书,使用该证书附带CB测试报告向进口国申请该国的认证合格证书;
第二种程序是产品未获得CB测试证书,直接向进口国申请该国的认证合格证书,若采用第二种程序,申请人首先就得按进口国的国家认证机构规定的样品数量,送样品到该国指定的检测试验室进行测试,还需支付测试费用。
样品测试合格后,该国的国家认证机构派审查员或委托我国的检测站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可以获得该国的认证合格证书,使用它们的标志,若采用*一种程序,申请人只需将获得的CB测试证书及CB测试报告(并附有按该国提出的差异项目的测试结果)寄往该国的国家认证机构,不需要寄送样品或仅寄个别样品复核即可认可测试结果,*后该国的国家认证机构对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就可获得认证合格证书,并使用该国认证机构的标志。
比较这两种程序,就能更清楚地了解到*一种程序比第二种程序简便且经济。我国企业获得了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颁发的CB测试证书后,向CB体系成员国申请该国国家认证机构的认证合格证书;既经济,又省时。
认可CB认证证书的基本原则
1.强制性产品认证仅认可我国加入IECEE-CB体系的标准目录内的CB证书。
2.认可CB证书时,认证机构保留对样机核查及补做国家标准差异的权利(即使CB报告附有国家标准差异的试验内容)。
3.CB证书应有效期内,具体的判断如下:
(1)附有相对应的CB报告。
(2)IECEE-CB体系内具备颁发CB证书资格的正式成员在其能力范围内出具的CB证书和报告,且呈现的标准必须是我国(NCB)认可范围内的标准。
(3)颁发该证书所依据的标准应不低于我国现行标准对应IEC标准的版本。
(4)CB证书已超过三年,NCB应提出质疑。
(5)CB证书和CB报告中出现“R.O.C”(中华民国)字样的不予认可。
4.CB报告中的关键件原则上予以认可,但应核查报告中部件获证的信息及满足的标准信息,并核查部件选择的适用性,保留复查的权利。
5.CB报告和CB证书中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和生产厂必须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厂一致(或覆盖),其中任何一项不一致,则不予认可。
6.CB证书中的申请人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一致。若两个申请人不一致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应提供CB证书持证人(申请人)的授权书,授权书至少应包括授权声明、双方责任等。7.CB报告所依据的标准版本的内容,应能覆盖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否则,对于我国标准的偏离应补测相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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