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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知识产权,如何遏制恶意抢注的行为 |
国光知识产权,如何遏制恶意抢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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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遏制“恶意抢注”的行为
可以采用注册制和使用制相结合的标准。
凡是采取注册制才能取得商标权的国家都可能有这种“恶意抢注”的情况存在,也都有注册了商标但是不用的情况。如果出现了注册商标之后不用的情况,就很有可能出现抢注。像很多国家如美国,他们实行商标使用制度,即只有实际使用了商标才能获得相关的权利。我们政策上也不妨借鉴使用制,让注册制和使用制相结合,这样才能很好地遏制“恶意抢注”的行为。
更好的发挥“诚信条款”的作用。
现行制度当中加入了诚信条款,即2013年修改商标法加入的新条款,这个条款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现在我们在处理商标案件的时候经常会用到“恶意压倒一切”这句话。假如一个案件当中商标是“恶意抢注”取得的,那该商标被判无效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在实践中,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规定了注册有某种恶意的行为,例如注册人以前就有抢注商标的记录以及其名下有好多恶意抢注的商标。那判决的时候就倾向于把注册人的商标无效掉,认为他有恶意。
注册制下对被“恶意抢注”商标的保护
目前在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在先注册的商标都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注册。在注册时商标的时候,就要查询过前面有没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对于已经使用但是没注册的,中国太大了了,行业太多了,商标局当然就无从查起了,所以实际考虑出发确立了这个制度。若存在抢注行为,只能是注册之后再去申请无效宣告,这用《商标法》第32条处理就可以了。
采取商标注册制的一般都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考虑有没有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我国即使再修改《商标法》,这点估计也不会改变。这是个基本的制度的问题。不光是我国,大部分国家都采取这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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