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 为降低准入门槛和创业成本,释放住所资源,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南省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内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遵循依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五条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备案和监管。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或备案材料,登记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使用功能。
市场主体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下列场所可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一)自有、租赁或租借房产;
(二)自有、租赁或租借摊位;
(三)洋浦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部门)为便利市场主体登记免费提供的,有专人负责管理的,在政务服务中心安排独立区域设置的,有独立编号的市场主体“信箱地址”;
(四)可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虚拟场所;
(五)可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箱地址”,是指在指定地点以信箱管理的方式进行编号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以及确定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是一种实现“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住所登记管理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