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检报告书(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公司)法人应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盖企业公章)。
(六)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2011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七)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年检报告书。
(八)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九)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参加全程网上年检的企业,除网上填报年检信息并数字签名外,不再提交以上书式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