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
审批所需资料:
1、申请报告;
2、内资企业关于同意外资并购的股东会决议;
3、内资企业与外资加入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4、并购后企业投资各方签署(盖章)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5、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监事委派书(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6、并购内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内资企业工商机读材料,股东构成的机读材料;
8、内资企业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内资企业有没有对外抵押(贷款)的情况说明;
10、外方投资者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复印件),若非港澳台地区,还需提供中国驻该国大使馆对该商业登记证的认证文件(复印件);
若投资者是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然人,提交投资者身份证和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11、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12、内资企业与新加入外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13、内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14、内资企业职工安置计划(新加入方盖章签名);
15、内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审批时限:审批材料齐全、正确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发出上报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