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与此前缴纳比例一致。
据悉,自1997年国家颁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后,我国娱乐业、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销售额的3%收取。因此,当相关部门确定将文化创意服务产业纳入到“营改增”试点行业之中时,业内曾对“营改增”后广告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继续征收、征收比例是否有变化存在一定疑问。
据了解,本次通知还明确表示,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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