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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慈善基金会有慈善组织认定有什么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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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7〕25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开展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
在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或者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2017年2月28日以前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在接收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后,将及时在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社会组织资源配置平台公布全文,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确定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基金会业务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专项基金、诚信建设、对外投资等方面的情况。在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基金会进行整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处罚。
二、年度检查
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但2017年2月28日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照基金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实施年度检查,依法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年度检查结论将在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公告”栏目中公布。年检材料信息公布参照前文相关规定执行。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年度检查时,可以视情况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
三、年报、年检的方式及要求
(一)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各基金会登录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电子文档。填报系统于2017年3月20日开通,年度工作报告按照格式文本填写(格式文本请从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办事指南”栏目“表格下载”板块自行下载),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出具。
(二)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按上述时间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三)实行网上填报资料,加盖电子签章后提交的方式。
(四)各基金会要如实填写年度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报材料。对不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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