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案例】慎重要求提供样品
案例回放
某高校《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使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会议椅的样品,并在技术参数要求中规定“椅架部分材质为实木橡木,扶手部分的材为榉木实木”。经评审,H供应商为中标人,中标结果公告后,收到一份关于中标产品不满足技术要求的书面质疑,质疑供应商G认为中标产品“会议椅架部分的材质非实木橡木架,扶手部分的材质非榉木实木”,并以中标产品样品照片(样品置于交易中心外部公开场地,未保密)作为证明材料。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过程进行样品复核,认为评标过程仅凭肉眼不能对产品材质作出判断,终依据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出的“无偏离”响应承诺,维持了原评标结果,G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遂向财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问题引出
一、家具有必要提供样品吗?哪些类型产品可要求递交样品?
二、递交样品有什么意义?
专家点评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本案例,会议椅的采购需求并不满足法规规定的样品提供前提,如质疑内容提及的“椅架、扶手材质”不能通过样品进行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需求。通常,在家具采购实践中,采购人仅是想通过提供样品主观“看看”哪个产品材质更“好”、做工更精致、色彩更“正”等,然而这些都并非采购需求内容,也不能作为评分的客观依据。
专家认为,家具采购中的采购需求内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投标人也可以通过检测报告等材料对投标响应进行承诺、佐证,一般情况,无需提供样品。
二、哪些产品可以要求提供样品呢?常见情况有:1.需要对产品外观的评价。比如服装,需要考量加工质量如“无瑕疵线头、线角平滑、熨烫整齐”等;2.需要对产品味道口感的评价。比如食品,需要对产品的口感、是否有异味等指标,通过品尝、嗅觉作出主观判断。
三、样品的递交目的就是让专家准确判断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或根据样品对招标文件设定的评价指标作出客观判断。
采购人不能以提供样品作为限制供应商投标的“门槛”,或变相增加投标成本,或流于形式(专家对样品的评审无操作性、无实际意义)等情况,甚至因提供样品引发不必要的质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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