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不含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须经工商总局核准后,在国家局授权的企业所在地工商局登记注册。为了方便全国企业的名称核准。现设代理如下业务。
(内资)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
1,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如:大地广告有限公司。
2, 无行政区划表述,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如:大地有限公司。
3, 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如:中石化投资有限公司。
4, 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包括企业集团)。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审查后,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报送工商总局核准。如:大地集团
5,无行业企业名称。如:苹果有限公司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加中国。如:索尼(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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