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是商标确权、授权与侵权判断中的关键要素。在商标确权、授权程序中,申请商标只有不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时才可能获得注册。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商标近似”也是*重要考量因素。然而,关于如何判断“商标近似”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存在广泛争议。“商标近似”判断是依据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在确权与授权程序中判断“商标近似”的方法是否与侵权中的判断方法一致?商标知名度与显著性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是否存在影响?这些问题的回答关乎商标权利的范围与商标制度的正常运作,需要我们做出符合逻辑的分析。
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