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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根据本公约第2条的规定,下列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进口货物应准予暂准进口:
1. 已装货进口准备腾空后复出口或再装货复出口的包装物料,或是未装货进口准备装货复出口的包装物料(1);
注释(1):参看有关《公约》主约第2条的注释。对于包装物料的暂准进口应采取灵活自由的方式,不仅对已装货进口的包装物料应准予暂准进口,对未装货进口比准备装货出口的包装物料也应准予暂准进口。已装货进口的包装物料可以腾空后或再装货复出口。
2. 已装货或未装货的集装箱以及与暂准进口集装箱配套的附件和设备。上述配套附件和设备可能随集装箱进口后单独复运出境或随另一集装箱复运出境,也可能单独进口后随集装箱复运出境(2);
注释(2):集装箱可装货进口,也可空箱进口。对于不随指定集装箱进口和复出口的集装箱配套附件和设备,可灵活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