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确保托幼儿身体健康,为实现量化控制要求,特制定《托幼机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等的卫生要求及检测方法》作为托幼机构环境物体表面、空气等因素卫生学评价的依据。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规定了托幼机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等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适用于各类各级托儿所、幼儿园等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是指0~6岁婴幼儿数在10人及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立和私立)场所。
环境表面是指与托幼儿有关的场所,如班级的活动室、盥洗室、卧室、营养室、隔离室等场所。
物体表面是指托幼儿所能接触的物体表面,如:餐饮具、熟食盛器、熟食揩布、熟食橱、其他物品柜、玩具、毛巾、门窗、桌面、卫生洁具、清洁用具、座车、席子、褥具、压舌板、药杯、奶具、便器架子、体温表、尿布、保教人员和营养员手表面等。
嬉水池是指托幼机构内人工建造供托幼儿玩耍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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