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企业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新设立企业须提供在职人员的全部职工花名册,有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根据人员状况还需提供该人不在原单位的调出证明、下岗证明或退休等证明材料);
8、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办公设备清单后需附购置设备复印件);
9、新设立企业须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方面的相关项目证明材料;
10、外商投资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提供1—10项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二项资料:
(1)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