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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翔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联系人:廖志坤
先生 (经理) |
电 话:0755-29585256 |
手 机:13798219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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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企业认定 |
政策优惠
1、增值税优惠: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的软件产品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所得税优惠: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申报须知
1、软件产品登记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14%)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2、其二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2011年以后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
4、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 (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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