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批复在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无论何种情形,均实行一次性审批,在减免税批复下达后,纳税人应按规定正常申报,但涉及的减免税税款可不入库。
1.1.2优惠政策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1998〕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确认免税险种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199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按照新开办的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03年5月1日起,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3〕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自2004年1月1日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但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4〕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随军家属按照新开办的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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