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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石家庄天浩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0日
有 效 期:2015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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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浩 先生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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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石家庄天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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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老宋夫妇生前租住一套公房,后育有一子四女,夫妻二人过世后,房子一直由大儿子宋某代为管理。2010年,宋某在未与其他四位姊妹商量的情况下,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收取了拆迁补偿款24万元。
   其他子女事后对宋某的做法十分不满,联名至南长法院起诉,要求拆迁补偿款由所有继承人共同享有。令四个原告不服的是,宋某不仅拿走了全部的拆迁补偿款,还在拆迁时获得了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机会,因此希望宋某在分配拆迁补偿款时应该少分。
   宋某认为自己户口在老屋内,为房屋的承租人,理应享有拆迁补偿款。然而根据四姊妹提供的证据来看,房屋自老宋去世后就一直出租在外,宋某并没有实际居住,且其在本市另有住房,因此,他认为自己是房屋承租人的说法并不成立。
   对于涉及公有住房拆迁的案件,法官解释到,公有住房不属于个人财产,承租人死亡后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只能通过变更承租人的方式由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有住房拆迁时,承租人会获得一笔拆迁补偿款。
   本案中,原房屋承租人老宋已经死亡,之后又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此时的拆迁补偿款是以老宋名义取得的,而老宋的继承人对该款就形成了一种共有关系,可按共有关系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宋某向四名原告支付人民币20万元。
石家庄天浩律师事务所拥有不同专业领域的石家庄律师,以风险代理为主打业务,为石家庄客户提供最有效的法律服务,承诺不成功,不收费,律师咨询电话:0311-8607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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