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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赵某于2007年3月认购了T公司社会公众股专项定期定额存单50张(每张金额200元),这笔股票采用不记名、不挂失的方式。同年5月,赵某发现上述股票丢失,随即到派出所报">案。后在兑付时发现江某持有上述股票正是他所丢失的,故诉至法院,要求江某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所称丢失的股票采取不记名、不挂失的方式,且赵某不能证明他的股票即系江某所持有的,故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由于无记名股票仅以交付为转让条件,以对股票的占有和交付作为股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无论股权真实情况如何,对善意第三人来说,基于占有公示,即可确信其依法享有权利。因此,本案中,赵某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其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分析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解读与应用
无记名股票,是股票票面上未记载持有者姓名的股票。原股票持有者要转让或出售股票,只要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对方就成为持股人,转让行为即告成立。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可按票面价进行,也可按">发行价或市价进行,主要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
《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时取消了“无记名股份的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付”的规定,使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更简化,操作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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