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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兼并收购企业法律顾问 并购兼并收购企业法律顾问_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_并购兼并收购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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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31日
有 效 期:2015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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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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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

1.背书方式,即出让人将转让股票的意思记载于股票的">背面并签名盖章和注明日期。
2.其他方式转让,这主要是针对无纸化记名股票转让形式而作 出的规定。由于目前我国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已实施了无纸化的股票交易,对这类无纸化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法律咨询:林律师 132,0297,9136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
   (总部)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座
(分部) 佛山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楼15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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