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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及其责任 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及其责任_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_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及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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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31日
有 效 期:2015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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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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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 国务院发布)
第三十九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 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 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

法律咨询:林律师 132,0297,9136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
   (总部)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座
(分部) 佛山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楼15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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