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4〕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随军家属按照新开办的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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