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原法仅规定了规划的编制主体和批准机关,过于简单和笼统,操作性不强,导致一些地
方长期以来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不够重视。新法增加了“规划”专章,对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依据与主体、规划类别与内
容、编制要求以及组织实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突出了水土流失预防保护。新法“预防”一章是“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方针的具体体现。一是对容易造成人为
水土流失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要求强化管理;二是对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一切可能造
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三是禁止毁林毁草,禁止铲草皮、挖树兜、采集发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活动;四
是对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要求选址、选线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加强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新法进一步完善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各项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
区和重点治理区加强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二是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
偿制度,多渠道筹资,加大水土保持投入。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四是明确了不同地区
不同类型水土流失治理的技术路线。五是强化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治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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