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级 延期提交材料
(一)资质延期请示(红头文件1份);
(二)产生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文件——股东会决议(1份);
(三)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产生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相关文件——股东会决议(1份);
(五)企业办公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各1份);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注册资本中实物资本的评估报告原件,货币资金的银行进账单(并出具原件核验);(各1份);
(七)上一年审计报告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各1份);
(九)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和签订的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
有职称的建筑、 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 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 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工程技术、 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十一)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相关文件(1份);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十三)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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