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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12号
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在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给予一次性增资奖励:注册资本金增加30亿元以上 (含3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1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机构注册在深圳的,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5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3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北京融资租赁公司的优惠政策
北京中关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中科园发〔2012〕33号
一、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各分担50%。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二、购置或自建办公用房的,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给予每平米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融资租赁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享受3年租金补贴。*一年补贴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天津融资租赁公司的优惠政策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节选)》津财金[2012]24号
一、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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