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确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两岸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协议》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令200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附件1)
Q: ECFA货物进口时,因某种原因尚无法提交原产地证书,怎么办?
A:ECFA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因某种原因未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台湾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在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补交原产地证书,则仍可享受ECFA协定税率优惠;如未按规定进行补充申报,收货人或者其 代理人在货物征税放行后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海关将不予受理,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Q: ECFA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A:ECFA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补发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自货物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Q: ECFA货物经第三方中转的,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哪些单证材料?
A:ECFA货物经第三方中转的,则要求进口向海关申报时,提交在台湾签发的联运提单、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经香港、澳门中转的,应提交的海关证明文即为《香港/澳门海关确认书》。
注:ECFA项下经港澳中转货物无法提交《香港/澳门海关确认书》不可采用查验方式辅助判定,不予享惠。
Q: ECFA项下的“香港海关确认书” 是什么?
A:ECFA项下的“香港海关确认书” 是香港海关签发的,用以证明ECFA货物经香港中转,符合直接运输规则的文书。企业进口的ECFA货物经香港中转的,在进口申报时,需向海关提交ECFA项下的“香港海关确认书”办理进口受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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