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监管和控制,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北海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加大对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管,采用定期、不定期等方式对扬尘治理情况开展抽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扬尘治理工作。监督机构应当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日常监管,并将扬尘治理工作纳入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监管内容。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时应当提交扬尘治理专项方案。  
   有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大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协调好项目公共部位的扬尘整治工作,做到无缝隙、全覆盖。鼓励企业采取社会化、专业化的模式治理扬尘。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合同条款。
   建设单位应当对闲置3个月以上施工工地的裸露土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防尘覆盖。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施工扬尘治理纳入日常工程监理范畴,将建设施工扬尘治理内容写入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监理日志中。对扬尘治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对于不服从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设备尺寸(长*宽*高)cm
2250*3600*1000
使用车辆及载重量T
100T以下各类工程车
冲洗方式 车辆自行
启动方式 自动/手动
配电系统额定电压V AC 380
配电系统额定电流A 20
配电系统额定功率Kw 5.5
冲洗时间S 1-60(可调)
冲洗耗水量
L/辆 小于5(循环)
冲洗压力
Kg/cm¬ 3-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