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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专业代理 国家工商总局(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专业代理_北京华仲知识产权有限公司_国家工商总局(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专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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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北京华仲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1日
有 效 期:2015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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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进 女士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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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页: http://bjhuazhong123.qy6.com.cn(加入收藏)
公 司:北京华仲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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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企业名称构成介绍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具体示例: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二)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具体示例:泛亚环保(中国)有限公司
(三)行政区划+企业字号+组织形式
具体示例:中国西格玛有限公司
(四)企业字号+组织形式
具体示例:中糖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四、国家工商总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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