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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名后变更股东 核名后变更股东_北京华仲知识产权有限公司_核名后变更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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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北京华仲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5日
有 效 期:201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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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进 女士 (经理)
联系时,请说是在企业录看到的,谢谢!
电  话: 010-56706828
传  真:
手  机: 13391555548
地  址: 中国北京海淀区中关村
邮  编:
公司主页: http://bjhuazhong123.qy6.com.cn(加入收藏)
公 司:北京华仲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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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国家工商总局名称核准代理服务范围:
加急核准名称、预后调整信息、含国际名称核准、含(中国)名称核准、
疑难名称核准、解决锁定核名、中字头、国际头、重名等问题名称核准,
服务特点:当时查询,当日提交,当即受理

何种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国际”字样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国际”字样: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何种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 “国际”字样

企业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 “国际”字样,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作为行业的限定语的企业;
(二)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国家工商总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工商总局疑难企业名称核准,
国家工商总局(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股东信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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