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行为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被特许人)适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的类型:
(一)单体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某个地点开设一家加盟店的权利。
(二)区域开发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开设规定数量的加盟网点的权利。
(三)二级特许:又称为分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指定区域销售特许权的权利。在这种类型中,被特许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特许人,同时又是分特许人。
(四)代理特许: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招募加盟者。被特许人作为特许人的一个代理服务机构,代表特许人再招募被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指导、培训、咨询、监督和支持。
特许经营资格:
根据《管理条例》第3条,特许人资格必须是企业,包括法人型企业,也包括非法人型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根据《管理条例》第7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且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值得注意,北京高院《指导意见》认为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不具备“1年2店”的条件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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