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权利要求中含有材料特征的审查一直是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的一个难点和热点问题。材料类问题实质上涉及物质的组分、分子结构、金相结构等,在审查实践中物质的组分在不同的技术领域撰写形式差异较大,在化学、医药等领域,物质的组分通常表现为物质的含量,例如,重量比、体积比等;在建筑、食品、纺织等领域,物质的组分通常表现为多种物质的“混合”;在某些情况下又与产品的构造混淆,例如:产品表面附有掺有粘结剂的荧光粉。对物质组分的认定是目前实用新型审查实践中争议较大、难于统一认识的问题,而且要解决该问题涉及的理论难度和实证难度均较大。目前,实用新型部对材料特征的审查作出了相对统一的如下审查规则:
根据审查指南*一部分第二章6.2.2的规定,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涉及材料本身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将已知材料应用在具体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如果权利要求中包含对材料本身的限定,例如包含对材料有关组分或西方含量的限定,由于在初步审查中难以判断其是否为已知材料,均视为对材料本身的限定,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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