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税
(1)认证增值税专用**
①收到责任会计转来的已入账的增值税专用**抵扣联或运输**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抵扣标准。
②对审核无误的专用**或运输**进行认证,专用**在月末*后一天前可在企业能过互联网自行认证,到月末如有未及时认证的专用**可到主管税务机进行认证; 运输**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认证处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录入电子申报系统上传网上办税大厅进行比对。
③月末对已全部认证相符的专用**与认证结果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到税务机关的网上办税大厅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打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
注意事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机动车销售统一**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认证**的目的:认证相符的专用**才可以做为抵扣企业的销项税额或者退税的依据,即对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控制。
(2)抄税
目的:检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完整情况,对企业的销项税额进行控制。
每月报税前必须对本企业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拿到税局进行抄税,以核实企业的销项税额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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