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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深圳市泛特宏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4日
有 效 期:2016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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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深圳市泛特宏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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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主要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明确了以下3点内容。
  1.利息收入确认时间: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的计算: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国债利息收入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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