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 )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
二、流转税优惠
(一)优惠内容
52号文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71号文规定,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
(二)适用范围
增值税优惠适用范围:小微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是小微企业,且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也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营业税优惠适用范围: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小微企业。
(三)优惠期间
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流转税优惠,从2013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无终止期。
小微企业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流转税优惠,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至2015年12月31日结束。
(四)易混淆事项
1。
名称:河南中原财税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经理 联系方式:13837192017
公司地址:郑州市大学南路二七万达9号楼2单元5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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