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20年期间欧盟计划执行的轮胎新法规是一个充分考虑了平衡性、互补性、富有影响力的法规。
2009年7月欧盟通过一般机动车辆安全法规661/2009,条例中对乘用车、轻型卡车及载重卡车轮胎提出*低要求,“只有通过使用轮胎标签,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轮胎的特性后,才能*大程度地提高轮胎安全性、减少CO2排放,降低噪音。”
第二阶段:从2016年11月起执行的强制性限制
2009年11月欧盟通过轮胎标签法规-1222/2009,法规中规定轮胎制造商必须提供给消费者轮胎性能的一些信息:如轮胎的特性是由 一些相互影响的参数来表示,如果提高某一参数的性能,如滚动阻力,可能对湿地抓着力有反作用,而提高湿地抓着力这一参数的性能可能又会对外部滚动噪声起反 作用。
2. 轮胎标签法规,1222/2009对2012年7月份后生产的轮胎需要强制执行的消费者信息(1):
7.有效执行及服从性
7.1 成员国间实行适当的控制
7.2市场监督,包括抽样调查(实验室试验),公众信息及用户提醒
7.3 执行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海关当局的相应行动
7.4 应受惩罚的侵权类型包括
a) 公布错误的轮胎等级,或在手续审核过程中引发召回
b) 伪造测试结果
c) 隐瞒可导致召回或撤销胎型审批的数据或技术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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