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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怎么样确定实用新型专*被侵权 供应怎么样确定实用新型专*被侵权_佛山市丰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_供应怎么样确定实用新型专*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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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佛山市丰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6日
有 效 期:2016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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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佛山市丰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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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为侵权。
专利侵权,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象应是在我国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有效专利,即在权利有效期间内。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在上述案例中,一旦某酿酒设备制品厂的行为被认定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则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使用某酿酒设备制品厂产品的使用者也构成“专利侵犯行为”。
三、主观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任何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行为。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实践中,对于专利权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估量的,但这样的实际并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我国《专利法》有条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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